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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0〕4号),设立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有关房产和住房保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房产和住房保障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和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安康居住工程的实施工作。(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政策;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产纠纷、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预警预报分析系统的建设、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统计工作。(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买卖、租赁、转让、抵押、交换及二手房资金的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县房产管理工作。(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合同备案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监督检查。(七)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资质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的注册登记报批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住房置业担保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产测绘管理及成果应用监督工作,指导全市的房产测绘工作。(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政府委托房屋的征收补偿管理工作;指导各县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工作及全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单位资质的申报、审批工作。(九)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的指导、实施和监督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企业、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审查、申报、审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房维修资金、物业保证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物业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对物业管理行业执行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督查,指导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和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及房屋安全督查工作,指导全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十一)承担市住房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各项工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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