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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临沂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40 号)和《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14〕23 号),设立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临沂市外国专家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监督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五)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市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选拔、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六)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方面的实施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七)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九)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批、审核、备案和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规划;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境)外专家来我市定居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十三)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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