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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近岸海域等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全市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区、市环境执法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城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参与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承办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光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工作。(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修复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九)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十)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履约活动,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十二)负责全市环保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十三)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医疗废弃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十四)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招商引资(引智)促进工作。参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组织策划、论证产业发展项目,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引智)计划;组织宣传推介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投资环境;牵头组织产业对接活动,参与具体产业项目的策划、联络、跟踪与服务。(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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