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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济宁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济宁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及监督管理;承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职责;依法监督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法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职责,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承担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查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办理相关广告登记,承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查处违法广告。(十)承担商标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推荐全国驰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十一)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建设职责,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三)对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对领导班子配备、调整和考核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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