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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鲁发〔2014〕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设立济宁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二)负责城市容貌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类型的核准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权的有偿出让;负责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负责市直管范围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占用城市道路、公用场地许可;负责对损害城市环境容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景观灯饰亮化标准的制定、审批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环卫规划和行业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监督各区落实;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级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市容环卫管理行政许可核准审批;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负责市直管范围内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事项。(四)负责市政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市政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建设维护养护投资计划;拟订市政管理制度规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管市政道路、防汛强排泵站、路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负责市直管范围内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许可。(五)负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市区各类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园林企业资质管理和市级园林绿化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城市规划区市政园林企业资质许可;负责市直管范围内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许可。(六)负责城管执法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跨区城管执法活动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城管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检查评估各区城管执法工作;负责城管执法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城管执法督察工作。(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授权,承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和工商行政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负责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的无照经营及擅自改变经营场所、随意设点经营行为的相关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八)负责按管理权限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变更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等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指导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监察和按管理权限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各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凡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市级城乡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市直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处。(九)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各区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实施监督、调度、检查和评估。(十)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城市管理维护费及有关市级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意见,监管资金的使用。(十一)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十二)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指导的职责;督导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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