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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二)负责全市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审核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三)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六)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八)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九)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的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服务和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十)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工作;承担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管理国家、省、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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