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简介: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济宁市的国家权力机关。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济宁市的11个县市区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济宁市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济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济宁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并有权罢免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选举并有权罢免济宁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六)选举并有权罢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撤销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济宁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