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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组织实施我市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拟订我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拟订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对我市出台规范性文件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对建立健全基层环保管理体系提出建议。(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处理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较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协调邻市和市内各县市区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排污费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市环境信访工作。(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牵头规划、调度、协调全市生态环保产业投入工作;负责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五)负责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审核、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领导干部环保工作任期审计工作。(七)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统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负责区域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八)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市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三)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协助管理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十四)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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