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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YTAC)成立于1996年8月,是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烟台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主要职能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烟台仲裁委员会章程》,烟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烟台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落实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决策和计划,依法组织行使仲裁职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仲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仲裁工作的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落实;研究拟定《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不断完善和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宣传推行《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为社会各界就仲裁知识提供咨询和培训。三、依法选聘公道正派的法律、经济界人士担任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仲裁员队伍进行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四、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按照《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五、依法对仲裁庭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保证快速、公正仲裁案件;依法审查仲裁庭起草的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并加盖烟台仲裁委员会印章,使其产生法律效力。六、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并按照《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要求作出决定。七、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仲裁费用,管理使用好烟台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八、负责烟台仲裁委员会有关活动、会议的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仲裁工作队伍,落实烟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决策和计划。九、组织开展对仲裁工作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和吸收先进的仲裁理念。十、负责在县市区和有关行业设立仲裁派出机构并组织领导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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