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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授权范围内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市级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三)承担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监事会,负责国有股权代表、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指导推进国有资本运营。(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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