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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烟台市的国家权力机关。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建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954年7月13日至17日,烟台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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