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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防洪、排水等专业规划;负责市政、园林、环卫的行业管理及其资质管理;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参加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排水及依附市政设施的各类管线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三)负责城市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亮化、市政设施、沿街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借用城市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审批。指导全市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落实绿线管制和绿线图章制度;负责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城区水面、城市雕塑等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景观项目建设、改造计划;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统筹工作。(四)负责规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秩序,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审批;负责对生活、建筑、医疗垃圾源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实施管理。负责市政府授权的医疗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管理。(五)负责制定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标志牌匾)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用的征收和统筹管理、使用工作。(六)负责制定城市管理维护资金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对市区环境卫生收费、行政执法罚没等票据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工作。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七)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八)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二)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压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十三)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十四)行使对未领取准养证私自养犬,伪造、冒用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不接受定期免疫注射,应当实行而未实行拴养、圈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五)指导各区(市)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授权委托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统一调度、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纠正、处理全市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审批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受理城市管理中的投诉事项,负责因授权委托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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