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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涉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市级社会团体编制的核准审批工作;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会团体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和调整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和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五)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和护理费审批事项;负责城镇退伍兵待安置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军休中心、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六)拟定全市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社会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牵头制定全市社区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督促社区工作任务的落实,推动社区建设。(九)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区、县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十)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新建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慈善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承担保障老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十一)负责全市婚姻管理工作,办理涉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及出国人员婚姻登记,指导、监督市内婚姻服务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工作,指导、监督区县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承办全市涉外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审核报批工作。(十二)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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