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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并组织指导协调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区(市)和功能区等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上报,组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统筹推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市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指导区(市)和功能区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以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区(市)和功能区等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负责组织并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等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监督检查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统计分析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中央、省驻青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五)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工作。负责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培育、引导、扶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行业协会发展, 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保障救灾工作。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本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十八)承担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相关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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