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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三)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四)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五)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六)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七)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八)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九)贯彻落实国家、省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 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指导成果普及应用。(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交流合作。(十五)负责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十六)拟订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政府卫生防病暨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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