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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审核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三)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承担市委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市委社会组织工委日常工作。(五)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级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保障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六)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等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并配合实施。(七)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灾情,参与承担灾情发布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承担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筹集等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承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九)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十)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区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审批设立殡仪馆,承办设立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十一)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调处;负责权限内地名管理工作。(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社会工作机构建设,参与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十三)管理国家、省和市划拨的民政事业经费,并监督使用。(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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