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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济编发2013[81]号文件和济编发[2014]17号文件通知,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增设金融稳定处。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负责编制济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协调、配合中央驻省、市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市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联系协调驻济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联系,引导其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三)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四)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审核部门要求对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出初步意见。参与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指导协调非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属地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五)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初审和业务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典当机构的设立、变更初审和业务监管工作。(六)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初审和监督管理。(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有效防范风险蔓延。(八)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依照权限审核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负责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受理与辅导,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工作;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配合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辖区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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