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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县、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负责拟订优化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市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四)负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承担改建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五)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推进市属企业公司制、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担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六)制定、修改所监管企业章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依法对属于股东会职权的事项进行审批或作出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或审核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增减资本金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七) 指导市属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法律规定和出资比例委派董事、监事;代表市政府派出监事会,承担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负责外派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和考核;负责市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八)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督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九)制定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意见;指导市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十)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市属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十一)负责完善市属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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