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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37号),设立济南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二)管理全市监狱工作,承担全市监狱管理工作责任。制定全市监狱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有关罪犯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检查指导全市监狱安全工作。(三)负责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五)按规定承担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六)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全市“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七)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八)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九)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十)按规定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法律职业资格申报和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被装和警车管理及监狱枪支、弹药等警用装备管理工作。(十三)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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