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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国土资源、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二)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形势分析,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三)负责编制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四)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五)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各地开展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确权等工作。(六)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和社会查询服务。(七)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和土地开发;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拟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十)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相关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十一)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指导、监督全省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十二)依法组织土地、矿产等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参与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治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十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组织对土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测绘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其行为。(十四)拟订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五)负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的人员。(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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