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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是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起草全省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市、区)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省财政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四)负责全省税政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拟订省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七)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组织实施。(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九)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一)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开展财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负责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十四)指导和推动全省农村综合改革,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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