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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一)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三)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核准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省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四)负责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全省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全省减灾规划,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际及设区的市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十)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省婚姻登记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省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承办全省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管理国家和省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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