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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一)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二)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三)对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四)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五)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七)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九)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十)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检察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十一)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省辖市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十三)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十四)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办理涉外个案协查工作。(十五)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本院事业单位的干部;审批本院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十六)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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