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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州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州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二)负责全州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开展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三)承担国家、省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全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州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全州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工作。受州政府委托对全州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各类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核审批全州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负责全州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绩效考评。提出全州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州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六)负责全州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监察执法和环保后督察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及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州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州生态保护及建设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八)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审批,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事故、辐射事故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九)负责全州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指导和管理全州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及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州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州环境统计公报与环境状况公报。(十)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组织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州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全州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十一)负责组织开展全州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指导凉山州环境科学协会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协作、评估、示范与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环境标准,拟订实施地方环境标准。(十二)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三)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四)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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