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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39号),设立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局(简称州林业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州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 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州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州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州绿化委员会的具体 工作。(三)承担全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州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州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 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州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州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六)组织、指导全州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州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 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七)负责全州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州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八)承担推进全州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州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州林业产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 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九)监督检查全州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州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州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州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州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州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州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州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州级林业资金,管理州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州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会、审计工作。编制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十二)负责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州林业队伍建设。(十三)负责州属林业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指导林业企业安全生产、老干部服务工作及森工企业转产、改制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问题。(十四)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五)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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