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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直接查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及其调整。(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按照国家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负责审核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管理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储量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市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参与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制订、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十四)负责管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负责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六)承担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职责: 1.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督促相关业主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2.加强全市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严格防范地质灾害事故带来的环境风险。 3.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以采代探的非法企业,对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探矿审查许可。 4.依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制度。 5.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法律法规、政策对有关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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