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简介: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重点区域、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地区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内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环境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五)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发放和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制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工作。(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管理市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负责环境保护资质审查;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十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与国际环境履约工作;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环境保护对外活动;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十三)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