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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1号),设立巴中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本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方案。(二)拟订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预审建设项目用地;指导、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三)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四)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稳定耕地面积。(五)拟订并按规划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按规定审查、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六)负责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权限内的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办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的征管,组织有关预算的执行。(八)承担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批或审核和登记发证;依法审批和组织实施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确认采矿权评估结果。(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规定审批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十)负责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市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的使用情况。(十一)参与协调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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