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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主要负责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级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工作。在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其主要职能:(一)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单位(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区市县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扩权县需省厅授权),市级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级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营等状况,政府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等审计工作以及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二)参与制定有审计内容的地方性财经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区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三)按规定对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四)向市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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