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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委发〔2010〕20号),设立广安市司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有:(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商台商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四)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五)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六)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七)管理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负责仲裁机构、人员的审查登记工作。(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十)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人事警务和干警培训工作。(十一)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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