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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的工作部门,正县级,挂宜宾市核安全局牌子。市局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规划财务科、环境监测与科技产业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污染防治科(挂宜宾市固体废物管理处牌子)、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环境监察应急与信访科、人事科。市局直接管理4个正科级事业单位:宜宾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宜宾市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研究所)、宜宾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宜宾市环境保护信息监控中心。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宜宾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委发〔2010〕15号),设立宜宾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控制指标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五)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反生化、反核及辐射恐怖袭击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射线装置安全和核设施安全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推广应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十二)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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