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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农牧业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种植业、养殖业、农场等产业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政策,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牧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负责在组织编制农牧业等专项规划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二)指导粮油畜禽等主要农牧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提出市级涉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意见,提出扶持农牧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起草农牧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牧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对农牧业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禽养殖补贴、农资产品补贴和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工作。(三)指导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优势特色效益农业、畜禽优良品种发展、现代农牧业产业基地建设等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负责办理国、省农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市级财政支持的农牧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四)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五)负责农牧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农牧业的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工作。(六)承担提升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开展全市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市级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送有关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农牧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牧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七)组织、协调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兽药、饲料、牧草种、疫苗的许可、备案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牧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负责农牧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参与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工作。(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畜禽疫病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监督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配合做好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和牧草种的检疫审批的有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屠宰企业开展污染治理。配合环保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督促各县(市、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九)承担农牧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禽苗、畜种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意见,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十)管理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牧业统计工作,负责农牧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牧业信息服务。(十一)拟订全市农牧业科研、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牧业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以及畜禽繁育、饲养新技术的推广。负责农牧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和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牧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畜禽新物种保护、农牧业转基因生产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农牧业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十二)负责农牧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生物、动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牧业。负责农牧业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加强耕地、草地生态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调查与评价,建立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负责耕地质量、农产品及产地土壤安全监测,负责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十三)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牧业资源环境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提出划定农牧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发展。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指导农民及农业企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督促各县(市、区)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在农业方面的综合利用规划和工作方案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推动农村和农业生产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农业部门废弃或过期药品试剂等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牧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业职业教育和农牧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牧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十五)承办政府间农牧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牧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牧业发展。组织开展农牧业贸易促进工作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牧业援外项目。(十六)负责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十七)承担农业机械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对不符合大气排放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发放牌证、不予通过年审。负责监督管理农业机械作业扬尘及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十八)负责拟订水域规划和编制养殖发展规划,按照职责权限对涉渔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负责对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参与调查处理。负责严厉打击非法电、毒、炸鱼行为。负责江河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水产养殖企业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十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二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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