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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二)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三)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负责重大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六)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贵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七)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所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稳定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九)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十)协调中央、省、外地在乐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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