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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基本职责是: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近年来,我市民政工作在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支持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明显成绩,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连续被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评为综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数次被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政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办各类优抚对象、烈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定和调升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收集、审定和保管。(八)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九)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拟订社会弃婴收养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三无”、孤老(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协助管理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管理本级福利公益金并监督全市福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十)拟订婚姻登记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推进全市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和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收养领养登记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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