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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39 号),设立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挂内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品安全办)牌子。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三)负责全市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全市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年度检查工作计划、重大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农产品加工环节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四)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和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五)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贯彻实施药品法典;监督实施全市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样工作。(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院制剂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中药材市场。(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八)负责建立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九)组织实施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问题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置制度;依法审查、监测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十)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十一)负责制定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十二)负责开展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十三)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分析全市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十四)指导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十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十六)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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