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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拟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五)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领域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出台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大改革事项的推进落实,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六)贯彻执行有关价格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七)负责全市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九)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规划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十)负责编制全市区域合作交流的总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市区域合作交流、区域协调发展和产业集群的政策措施;组织、统筹、协调、推进国内跨地区之间的经济、科技、基础设施、人才、教育、文化、卫生、服务、友好城市交往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工作,协调区域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十一)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等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十二)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制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十三)负责指导能源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督促推进能源体制改革。负责编制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行业的生产力和重大项目布局。(十四)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十五)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十六)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市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全市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十七)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十八)贯彻执行有关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管理的办法、措施;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战略建议。(十九)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和应急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粮食品种结构调整;落实国家、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有关临时收储政策并监督执行。管理社会粮食流通,保障军队、救灾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及调拨。(二十)承担辖区内省级和市级储备粮管理责任,指导全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提出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及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市级储备粮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辖区内省级和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协助做好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及国家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存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十一)贯彻实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定全市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粮食系统安全、消防、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全市农户科学储粮工作。(二十二)拟订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并督促落实,指导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全市粮食仓储、加工和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指导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建立并完善粮食市场信息网络,搞好粮食市场预测,指导粮食企业科技进步、科技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二十三)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报表工作;组织实施粮食财务和会计制度,负责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工作,参与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二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二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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