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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德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委发〔2010〕8号),设立德阳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有审计内容的地方财经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市、区)审计局的业务。(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审计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1.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2.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3.市级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4.市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德阳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8.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四)向市政府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七)组织实施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局。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十)组织审计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区域交流活动。(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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