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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委发〔2010〕16号),设立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简称市外侨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对外、侨务、旅游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旅游工作的决定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市直部门和区县的外事、侨务、旅游业务工作,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开放和外事、侨务、旅游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外事、侨务、旅游工作决策提出建议。(二)拟订全市外事、侨务、旅游工作的规划、计划和规范性文件;检查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侨务、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三)负责审核市直各部门、各区县报请市委、市政府审签(批)的涉及外事工作的文件;协调全市外事工作和重大涉外活动。(四)归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按照授权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事宜的审核报批工作。(五)负责来我市访问或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宾、党宾和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的接待及其相关的礼宾事宜;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负责邀请外籍人员来访的审核报批事宜。(六)负责管理全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市州(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及其相关的报批事宜,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提供外事服务。(七)负责外国记者和外国新闻机构在我市采访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外事系统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外事信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外来我市的文化交流项目进行审查,审核我市重要的外事新闻报道,会审重要的涉外稿件。(八)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泸活动和市内民间组织涉外活动工作,参与处理中国公民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领事保护事宜及外国人在泸涉案事宜,参与处理全市重大涉外案件和涉外应急事件。(九)承担全市涉港澳事务,统筹协调管理与港澳合作交往事宜,拟订全市涉港澳事务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因公赴港澳人员的任务审核上报工作,参与处理涉港澳应急事件,负责港澳特区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员公务来泸邀请报批及接待工作。(十)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参与处理涉及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十一)指导全市外事系统对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外事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处理违反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的重大案件。(十二)负责全市侨务工作,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涉侨工作,指导区县侨务工作。(十三)开展归侨侨眷工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市内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组织开展涉侨捐赠并参予监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联系指导市内涉侨社团工作。(十四)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十五)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开展重大涉侨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及涉侨宣传、华文教育工作。(十六)调查研究我市引进侨资、侨智的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人才工作,为市内侨资企业服务,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十七)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制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评审区县旅游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对本市旅游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资源开发、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工作。(十九)制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泸州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二十)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旅游投诉处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二十一)负责国内旅行社设立核准,负责国际旅行社设立初审上报、出境旅游业务材料初审上报、国际旅游业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材料初审上报、旅行社自组境外旅游团队旅游签证材料初审上报和导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重点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的规划和开发以及招商引资工作。(二十三)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旅游发展资金。(二十四)制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认证工作。(二十五)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二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二十七)负责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二十八)负责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工作;负责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二十九)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三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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