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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收集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办理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来信来访,承办人大、政协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议案、提案;负责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四)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五)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泸州市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1.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违反规划的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2.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 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非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煤烟、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非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秸秆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非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在土石方或建筑垃圾运输中污染道路,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行使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场外(店外)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9.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河道内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10.履行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求还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六)承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牵头负责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对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各专项集中整治活动;指导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八)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情况实施督察;组织查处主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跨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和重大案件;牵头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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