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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24号),设立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三)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纠纷调处,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所监管企业的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五)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六)根据市政府授权,承担所监管的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工作。(七)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协调解决企业改革改组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协调解决市属国有改制企业遗留问题,配合辖区政府处理好市属国有改制企业信访和维稳工作。(八)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根据市委授权负责其他部分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等管理工作。(九)按照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授权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十)承担所监管企业信访、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十一)根据授权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协调中央、省在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十二)承办省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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