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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自贡市调整部分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批复》(川编办发﹝2017﹞9号)和《中共自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调整设置的通知》(自委编发〔2017〕13号),设立自贡市规划管理局(简称市规划局),为自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查、审批、审转各类城乡规划,指导、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工程测量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参与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三)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村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受灾镇村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镇村迁建、重建的规划管理工作。(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规划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五)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行业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六)负责监督管理规划市场,规范规划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依法对行业企业、中介机构、个人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七)负责规划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规划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规划行业人才培训规划,指导、组织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八)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九)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十)按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履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十一)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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