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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或拟订有关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根据省委授权,负责部分国有资产在市(州)的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等管理工作。(九)协调中央、外地在川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与地方相关的事宜。(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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