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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全市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对直接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二)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负责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区(市)县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6.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蓉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五)负责对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组织对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九)与区(市)县政府共同领导区(市)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区(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市)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市)县审计机关负责人。(十)组织审计市政府或市政府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成都审计信息系统。(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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