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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对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三)组织开展全市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与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处理涉及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负责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四)指导并协助少数民族团体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搞好日常管理和开展自养事业;负责全市民族成份的审查和更改;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协调民族经济、扶贫开发、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民族地区经济协作、对口支援等工作;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六)指导区(市)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七)推动民族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人士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八)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加强管理,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办好自养事业;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解决或协调的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九)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落实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待遇工作。(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导帮助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十一)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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