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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司法厅(简称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领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的工作。(三)负责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工作。(四)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八)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和司法警官职业教育。(九)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仲裁机构、人员的审查登记工作。(十)指导司法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十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的计划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十二)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省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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