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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纪委、监察局为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两种职能。在宁德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区市县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负责管辖单位的案件指导、协调。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区市县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其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五、负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有关法规。八、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和撤销本级和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九、会同市委直属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各区市县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系统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审核、考察各区市县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协助市委组织部考核区市县和市直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负责市直单位纪委(纪检组)副书记(副组长)考核任免;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本机关内干部、工人的人事管理。十、负责综合分析全市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提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履行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责,对全市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省纪委、监察厅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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