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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71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闽委编办〔2011〕9号)精神,设立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正处级。其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二)依法负责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及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依法负责对化妆品的监管。(三)负责中药、民族药监管工作,协助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参与初审新药、仿制药品、中药品种保护、新药临床试验的现场核查工作;负责医院制剂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和现场核查。(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和监督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依法监管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实施药品(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参与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五)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行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参与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负责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工作;负责药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六)监督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企业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负责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的监测。(七)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负责化妆品有关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八)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九)负责全市系统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十)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组织开展药学专业、医药工程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十一)承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宁德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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