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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简称“厦门保监局”)于2005年7月8日正式成立。厦门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引导和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厦门保监局监管职责如下:(一)履行监管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和机构监管。(三)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许可证颁发、送达和更换。(四)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和监管,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监管。(五)负责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和监管,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监管。(六)对辖区内保险产品的销售、理赔等服务进行监管,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执行情况以及保险产品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监管。(七)对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财务、产品信息披露、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投保情况进行监管。(八)负责辖区内下列监管工作:1.消费者权益保护;2.信访和举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3.反洗钱、反保险欺诈、反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管理;4.查处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5.保险信息安全管理;6.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九)负责辖区内保险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对当地保险市场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可能影响当地保险市场正常运行的重大事项。(十)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履行偿付能力监管的有关职责。(十一)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2.依法可以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其他机构;3.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其他机构。(十二)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辖区内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有关事项进行监管。(十三)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十四)与辖区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协作机制。(十五)依法指导、监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依法指导、监督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十六)中国保监会对于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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