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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商务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商务部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系,促进我国商务事业发展和地区经济发展,特就商务部特派员办事处工作职能规定如下: 一、落实商务发展政策法规和要求。(一)检查所联系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二)及时反映各项商务政策措施出台或调整后,在所联系地区的实施情况及意见。(三)监督检查所联系地区各项商务发展规划、商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促进商务规划的执行和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二、加强与所联系地区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四)加强特派员办事处与地方党委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海关、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五)建立同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研究解决地方商务发展中的问题。特派员要出席、列席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会议。(六)建立特派员办事处向所联系地区人民政府工作通报制度。(七)协助所联系地区做好同商务部各直属单位、商会、协会、学会和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各项联系合作。(八)协助相关司局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联系、沟通和办理工作。三、推动各项商务重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九)商务部在地方推动的重点工程,各特派员办事处要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参加相关工作。(十)监督检查商务部重点工程在各地的开展情况,总结各地的经验,及时发现、报告、排查、解决问题。(十一)了解各类中央促进资金支持地方商务发展项目情况进度,受商务部委托监督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四、认真做好为所联系地区的服务,为地方发展办实事。(十二)及时向商务部反映地方商务发展情况,特别是地方迫切希望商务部帮助解决的问题。(十三)积极参与和支持所联系地区商务发展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十四)加强同商务部地方工作联系机制协作组的配合,共同落实为地方办实事。(十五)落实好我部同地方商定的具体项目和工作。(十六)建立商务政策定期宣传工作机制,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十七)在特办设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站点,提供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五、加强市场运行动态监测,推动市场体系建设。(十八)建立所联系地区重要消费品及主要生产资料的市场运行动态、价格波动、储备及进出口情况月报告制度。(十九)及时分析市场运行特点、发展趋势和焦点问题,及时掌握和报告重大市场动态。(二十)积极推动城市商业发展规划、国内贸易发展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二十一)协助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打破地区封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二十二)配合做好处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运行以及案件的跟踪督办工作。六、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十三)各特办要结合各自特点,为所联系地区的区域发展服务。(二十四)加强与部机关有关司局和驻外经商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所联系地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帮助。(二十五)通过举办研讨会、座谈会等方式,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搭建平台。七、协助做好展会工作。(二十六)参与商务部在所联系地区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做好承办单位与部机关的联系协调工作。八、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二十七)签发所联系地区部分进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接受商务部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九、调研和信息报送工作。(二十八)掌握所联系地区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调查研究所联系地区商务发展状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和分析商务重点工程在各地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二十九)及时反映地方商务发展中的突发事件和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三十)承担商务部及各司局布置的各项专项调研任务。十、代表商务部出席、参加有关商务活动。(三十一)受商务部或有关司局委托,出席所联系地区有关重要商务活动,协调处理所联系地区有关商务工作。十一、办理商务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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