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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南平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其组成人员,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市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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